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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诉被告周水泉、周伊金融借款一审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周水泉,周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住所地:连平城环南路13号。负责人朱利昀,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鸣,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武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周水泉,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周伊,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诉被告周水泉、周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建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春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