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李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02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与李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53645.6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据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李某某、董某某位于大荔县城关北新街的房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款为94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受偿731632.86元(含垫付的评估费7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费8936元、公告费600元,所余的案件款198831.14元已被本院(2015)大执字第00251-2号执行裁定书全部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荔县公证处(2013)大证经字第1022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