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彭涛诉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李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彭涛,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秋林,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诉被告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涛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涛负担。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