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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彭涛诉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李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391号原告彭涛,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李秋林,现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涛诉被告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涛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彭涛负担。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鹏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