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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行立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小平行政起诉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立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魏小平,男,生于1960年6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上诉人魏小平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5)凤翔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不予立案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小平起诉的凤翔县范家寨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市政府将其劝解回凤翔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魏小平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纪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