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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雅婷与岳联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岳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