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雅婷与岳联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岳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雅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