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7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范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蔡诗俊审 判 员 余成飞人民陪审员 伍林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芬芬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