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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桃花与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花,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张桃花,女,193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晶都国际B幢21楼。法定代表人杜德森,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凤阳路24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华,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桃花与被告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桃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桃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