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桃花与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花,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16号原告张桃花,女,193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晶都国际B幢21楼。法定代表人杜德森,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凤阳路24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华,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桃花与被告福建省力标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桃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桃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志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