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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序见与朱艳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杨序见,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艳琼,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序见与被执行人朱艳琼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66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向仁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彦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