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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家国、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杨家国,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821850-X。地址:封丘县陈固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孙亮月,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华,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家国,男,汉族。被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双沟镇食品工业园316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杨家国,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国、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75元,由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振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