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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0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超雷与刘彪、翟建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雷,刘彪,翟建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01279号原告王超雷,农民。被告刘彪。被告翟建如。原告王超雷诉被告刘彪、翟建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晗独任审判,书记员张超强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超雷到庭,被告刘彪、翟建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春原告受雇于两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两被告共欠原告工资9750元,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要,两被告于2015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要工资款,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刘彪、翟建如给付原告工资款97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被告刘彪、翟建如签字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求。被告刘彪、翟建如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法庭查明下列事实:被告刘彪、翟建如合伙承包了大名县华欣泵业有限公司7号楼工程。2014年春天原告王超雷受雇于两被告在大名县华欣泵业有限公司7号楼干活,每天工资150元,王超雷共计135工日,应给工资20250元。经原告追要,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500元,二被告仍欠工资9750元。两被告于2015年6月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后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欠原告工资9750元至今未给。本院认为,原告王超雷请求被告刘彪、翟建如给付工资9750元的主张,有被告刘彪、翟建如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彪、翟建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超雷工资9750元。被告刘彪、翟建如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彪、翟建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超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