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春梅与陈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梅,陈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910号原告杜春梅,农民。被告陈金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延明,公司员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梅与被告陈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春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