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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春梅与陈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梅,陈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910号原告杜春梅,农民。被告陈金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延明,公司员工。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创智大厦23层。负责人杨庆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梅与被告陈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春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