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兴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67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凌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