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曹耀钦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耀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70号罪犯曹耀钦,男,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云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耀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0310.89元,连带民事赔偿234369.6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曹耀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曹耀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耀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较少、消费较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耀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耀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