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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