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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申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张其锋、郑小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其锋,郑小苗,马伟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申字第00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其锋,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小苗,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伟峰,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再审申请人张其锋因与被申请人马伟峰、郑小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其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伟峰、郑小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武断地撤销一审正确裁判,错误地认定申请人在收割自家小麦时与马伟峰之间是借用关系系受益人,判令申请人承担郑小苗损害的50%责任有失公允!郑小苗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张其锋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张其锋无证驾驶农用收割机致人损害为本案事实,二审综合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马伟峰将车交予无收割机驾驶证的张其锋驾驶,酌定承担30%的责任,郑小苗未与车保持适当距离,酌定承担20%的责任,张其锋无证驾驶,酌定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过错程度划分恰当,责任承担适当。综上,张其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其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