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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