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