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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郭强与石志亮、石志明、田海霞、青州市伟业油脂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石志亮,石志明,田海霞,青州市伟业油脂厂,田栋昌,青州金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石志福,刘伟,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王洪丽,张欣,青州市方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家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郭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志亮,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石志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海霞,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伟业油脂���。被告田栋昌,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金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石志福,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伟,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洪丽,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欣,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州市方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强,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诉被告石志亮、石志明、田海霞、青州市伟业油脂厂、田栋昌、青州金彩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石志福、刘伟、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王洪丽、张欣、青州市方圆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价值24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孙国志所有的房产、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孙国志所有的财产一宗。二、冻结被告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