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信用社与张晓山、何新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新礼,张晓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瞿睿,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社宁,该社职工。被执行人何新礼被执行人张晓山本院依据(2014)眉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晓山、何新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40000元(本金)及利息,受理费588元,执行费6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何新礼按协议自觉履行了10000元及执行费609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自觉履行剩余案款,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