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静与吴伟、吴明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吴伟,吴明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07号原告:王静,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伟,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明木,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在审理王静诉被告吴伟、吴明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现已庭外和解,原告王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现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对被告吴伟、吴明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孙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