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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6号委托执行人:简阳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河东区人民路。被执行人:赵军,男,生于1988年10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军(无银行存款和车辆财产均无登记信息)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