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秀平与彭泽文,张金燕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平,彭泽文,张金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平(又名杨金平),女,土家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泽文,男,汉族,1984年9月7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燕,女,汉族,1983年8月9日出生,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杨秀平因与被上诉人彭泽文,张金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秀法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审理期间,上诉人杨秀平于2015年9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于交纳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秀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杨秀平申请免于交纳诉讼费亦符合规定,本院均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杨秀平负担,本院准予上诉人杨秀平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咏梅审 判 员 何 玉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鹏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