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阳军与杭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军,杭立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546号原告李阳军,男,1958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杭立和,男,45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军诉被告杭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阳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李阳军负担。审判员 屠乃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