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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忠,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向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