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忠,枝江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向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