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夏庆梅与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庆梅,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614-2号申请执行人:夏庆梅,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24.25元至旺苍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毅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