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慎容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8元,由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