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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秋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慎容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98元,由原告江苏领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