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贺家国与程天国、程流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国,程天国,程流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贺家国,男,汉族。被告程天国,男,汉族。被告程流顺,男,汉族。原告贺家国诉被告程天国、程流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关可欣审判员 王 政审判员 孔凡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春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