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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贺家国与程天国、程流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家国,程天国,程流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贺家国,男,汉族。被告程天国,男,汉族。被告程流顺,男,汉族。原告贺家国诉被告程天国、程流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关可欣审判员  王 政审判员  孔凡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春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