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西安长信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与临安德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信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临安德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621号原告:西安长信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镇北常庄村村南23号。法定代表人:李新锋。委托代理人:常小俊、吴逸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德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於潜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徐伟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信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德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先后经本院两次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西安长信通通讯光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