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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廖百华与付平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百华,付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廖百华,曾用名廖国华,农民。被执行人付平朋,曾用名付平鹏,农民。廖百华与付平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付平朋给付原告廖百华货款2367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支付13670元;二、如被告付平朋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因被执行人付平朋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