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蔡玉清、李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蔡玉清,李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代表人:刘中伟,主任。被执行人:蔡玉清,女,195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素芬,女,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已死亡。本院在执行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家岭信用社与蔡玉清、李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