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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东与冯志艳、王威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冯志艳,王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志艳(又名冯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威。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人张东不服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查明:被上诉人冯志艳、王威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沧州经销啤酒。上诉人张东为二被上诉人运输啤酒,被上诉人向张东支付运费。2012年12月26日,冯艳为张东出具运费欠条一张,数额为28343元;2013年5月10日,冯志艳为张东出具运费欠条一张,数额为7775元,两张欠条金额总计36118元。张东认可二被上诉人已给付运费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冯志艳、王威于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给付张东运费25000元;两张欠条由冯志艳、王威收回。二、其他双方无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803元,由冯志艳、王威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张东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