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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学玉诉被告来凤县隆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光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玉,来凤县隆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光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田学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兴红、肖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凤县隆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祥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光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玉诉被告来凤县隆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光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学玉以被告来凤县隆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垫付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田学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学玉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刘 仲人民陪审员  陈礼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