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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建根与刘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根,刘国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韩建根。委托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根诉被告刘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韩建根负担。审 判 长  向 平审 判 员  李英华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