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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世科与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科,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周世科,男,生于1966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古蔺县。申请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法定代表人:罗云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仲案字(2014)第25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了周世科申请执行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世科工伤保险待遇142378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处于停产状态,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周世科亦无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周世科亦无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周世科发现被执行人古蔺县石宝镇兴旺煤矿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古劳仲案字(2014)第25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