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章显斌与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显斌,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章显斌。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恩昌,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代表人:郑思全,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显斌诉被告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显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