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