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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