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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奎与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奎,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刘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轩,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表示被执行人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奎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市浙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