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王涛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张店昌国西路鲁中装饰材料城。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申请人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994299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山东圣蔚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鑫源塑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付款行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店福莱达装饰综合经营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峥嵘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青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