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鹿宝祥诉被告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宝祥,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鹿宝祥,住涿州市。被告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侯雷,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沙瑀智,住涿州市,系该办事处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宝祥诉被告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李汭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