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高艺铭与江波、江澜民间借贷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艺铭,江波,江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高艺铭。被执行人江波。被执行人江澜。申请执行人高艺铭与被执行人江波、江澜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波的财产进行实质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