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雪华与乔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徐雪华,男,回族,东明县建设局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乔拥军,男,汉族,住东明县。徐雪华与乔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乔拥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雪华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000.00元,本息合计5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乔拥军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逯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