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成林、吕惠芬与冯瑞宏、李志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林,吕惠芬,冯瑞宏,李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李成林,居民。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惠芬,居民。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宏,居民。被告:李志军,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0层。主要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林、吕惠芬诉被告冯瑞宏、李志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林、吕惠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林、吕惠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林、吕惠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成林、吕惠芬负担。审判长 张玉明审判员 刘兴国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