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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翁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7月1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辩护人徐照明,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子彪、代理检察员那存白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徐照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14时,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郭某某(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将李某某縻在乌丹镇赛沁塔拉嘎查干沟子大桥东侧的两头驴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窃的两头驴价值人民币6700.00元。翁旗公安局已将两头驴发还失主李某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失主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的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属从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14时,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郭某某(已判刑)龚某某(已判刑)将李某某縻在乌丹镇赛沁塔拉嘎查干沟子大桥东侧的两头驴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窃的两头驴价值人民币6700.00元。翁旗公安局已将两头驴发还失主李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3年5月21日接到失主李某某电话报警称,两头毛驴被盗,翁牛特旗公安局当日立案受理。2、失主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20日拴在乌丹镇赛沁塔拉嘎查干沟子大桥东侧的两头驴被盗。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郭某某找他帮忙牵驴,他在赛沁塔拉村干沟子桥附近牵着一大一小两头驴,半道又装到农用车上拉到了郭某某家,第二天回的乌丹。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晚间郭某某往家拉回一大一小两头毛驴。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乌丹镇头道杖房村村民,2013年5月20日晚间7点多钟放羊回来的时候看见一个老头牵着一大一小毛驴走过,后面跟着一男一女。6、同案犯郭某某、龚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0日郭某某、龚某某、郑某某一起在乌丹镇赛沁塔拉村干沟子桥附近盗窃一大一小毛驴,王某某帮忙拉到排楼沟门村。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赃物收缴、发还情况。8、翁牛特旗价格认证中心翁价鉴字(2013)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两头毛驴的价格。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10、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分的一天,她和郭某某、龚某某一起,在乌丹镇赛沁塔拉嘎查干沟子桥附近盗窃一大一小两头毛驴。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罪名成立。鉴于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初荣贵审 判 员 穆  国  林人民陪审员 高  吉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仲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