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建波与被执行人李志文、王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波,男。被执行人李志文,男。被执行人王槐斌,男。黄建波与李志文、王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4)保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465000元,已执行31900元,剩余的债权433100元未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查封了王槐斌所有的位于花垣县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商业银行,王槐斌尚欠该银行28万余元。因被执行人李志文、王槐斌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审判员 彭文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本页无正文)代理书记员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