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兴旺诉大宁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清红,大宁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兴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贺清红。委托代理人:石海燕,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宁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大宁县昕水镇东街**号。负责人:秋淑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旺。委托代理人:秦国全,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清红因与被上诉人大宁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张兴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清红的委托代理人石海燕,被上诉人大宁饮食服务公司的负责人秋淑宁,被上诉人张兴旺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国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永渊审判员 张桂香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贾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