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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托与柳州市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托,柳州市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黄托。委托代理人:韦盛刚,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50-1号金谷馨苑4栋2单元6-1号。法定代表人:陈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华忠,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托诉被告柳州市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人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