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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青岛金汇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久恒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汇天地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久恒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汇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董明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奇卓,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志坚,青岛李沧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久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于永刚,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汇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久恒经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8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21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5.5元及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产,暂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特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臧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