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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时龙、廖林利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廖时龙,廖林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行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李晓鸣,局长。被执行人廖时龙,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临湘市。被执行人廖林利,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临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廖时龙、廖林利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临行执审字第237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时龙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时龙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