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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洪光诉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光,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光,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国,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洪光申请执行四平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洪光收到全部执行款110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