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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照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照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照安,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照安体弱多病,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