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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松发与查连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松发,查连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144-3号申请执行人苏松发,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查连进,男,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苏松发与查连进(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苏松发未能提供查连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查连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399元,未执行到位,待发现查连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苏松发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数额16399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