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执字第00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松发与查连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松发,查连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144-3号申请执行人苏松发,男,196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查连进,男,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苏松发与查连进(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苏松发未能提供查连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查连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399元,未执行到位,待发现查连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苏松发即可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数额16399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佩华 关注公众号“”